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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施行
来源:法制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11月09日作者:
成都: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施行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投诉或求助


  《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6月24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批准,将自2012年3月8日起施行。

  今天,成都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曹海波对《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亮点进行了解读。

 

保障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


  曹海波指出,《条例》对妇女干部的培养、推荐、配备作了规范,以保障妇女的政治参与权利。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成员、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有关单位应当重视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组织的推荐意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女性领导成员。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性正职领导。

  《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应当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市和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妇女应当占一定比例。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女性成员。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的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保证妇女就业不受到歧视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城乡妇女拥有同等的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卫生保健权利。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指导,引导妇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生活和就业困难的女性实施重点扶持和帮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女性劳动力从业技能培训纳入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计划,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应当实行男女平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女性;不得以限制妇女结婚或者生育作为录用的附加条件。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包含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并约定女职工的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和卫生等内容。任何单位不得因为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降低工资标准或者减少劳动报酬。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平等权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妇女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知情权和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和耕地保护基金等,妇女与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共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以及其他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妇女可以申请共有权登记。属于夫妻共有不动产的,受理登记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曹海波指出,《条例》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理由剥夺妇女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虽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等原因分户并申请变更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曹海波说,村规民约不能以“集体意志”的名义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条例》规定,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进行监督检查。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请求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督促修改。

 

保障妇女的健康保健权利


  曹海波指出,《条例》对妇女的健康保健权利作了规范。《条例》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本市全民健康体检活动,组织医疗机构对本市城乡妇女至少每三年免费进行一次宫颈癌、乳腺癌等妇科疾病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本市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服务。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本单位的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

  《条例》对女职工孕期调换岗位、申请休假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条例》规定,从事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岗位作业的女职工,怀孕前可以与单位协商调换至对怀孕无影响的岗位。女职工怀孕后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照顾。孕期女职工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妊娠合并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其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本人可以提出休假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后,应当予以批准。

  《条例》还对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作了规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保证女职工享有生育保险待遇。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女职工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违反前述规定的,由人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遭受家庭暴力可以投诉或求助


  《条例》指出,家庭暴力行为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精神折磨、胁迫等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条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可以径直或者委托他人向村(居)民委员会、家庭暴力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等组织投诉或求助。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对家庭暴力当事人进行调解和疏导,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见证材料。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家庭暴力报案纳入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要求庇护的妇女提供临时住处。